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自2001年07月01日 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实务操作:
重庆口径: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物业公司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向客户开具发票并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栏”填开污水处理费及其金额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未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栏”填开污水处理费及其金额,仅在备注栏注明的除外。
税务理解:
1.重庆口径属于“代收代付”模式,因为政策是规定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物业公司收取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免征增值税。
2.建议企业尽快明确当地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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