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税【2016】74号文件,跨地区项目所在地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计税依据:预缴增值税税额;
2、税率和征收率:项目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3、主管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操作案例:
甲市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中标乙市某项目,2016年7月1日收到第一笔工程款1000万元(含税)。假定乙市项目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案例分析:
1、甲市建筑公司应当向B市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1000÷(111%)×2%=18.02万元。
2、甲市建筑公司应当向B市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18.02×5%=0.9万元,教育费附加=18.02×3%=0.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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