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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资本公积增加是否缴纳印花税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动引起股本和资本公积增加73,000.00万。问吉祥集团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 ...

  3.营业账簿;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12项规定,征收印花税的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的征税范围为: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薄,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薄,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薄。

 

  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小结:纳税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缴印花税。

 

  三、案例解析

 

  本案吉祥集团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动引起股本和资本公积增加73,000.00万,应按“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36.50万元。

 

  应交印花税额=73,000.00万*0.5‰=36.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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