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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47个问题(中)

  问题10: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回答:可以享受,因为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产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问题11: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回答: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问题1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口径是什么?

  回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准确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在具体认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加以确定。即,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轻 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行业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50%(不含)的,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问题13:在按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确定企业所属行业时,收入总额的口径是什么?

  回答: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问题14: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50%,但以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发生变化导致不足50%的,可以继续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吗?

  回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可能会发生变化,为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问题15:为何政策适用范围限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

  回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考虑到政策适用范围如扩大到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将 会给企业带来复杂的会计调整工作。因此,为方便纳税人操作,本次政策调整适用范围限定在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问题16:我公司属于四大领域重点行业,2014年度购入的固定资产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

  回答:本次政策调整适用范围限定在四个领域重点行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从购买时点上来说,2015年1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因此,不能享受本次加速折旧政策。

  问题17:我公司为一家纺织企业,2015年6月份购入一台二手的机器设备,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吗?

  回答:你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虽然是卖方已经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来看,此固定资产属于新购进的,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问题18:“购进”包含哪些形式?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为“购进”的固定资产吗?

  回答: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问题19: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本次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

  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明确:对轻工、纺织、机 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 折旧方法。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

  问题20: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时间点如何把握?

  回答: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问题21: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有特殊的优惠待遇吗?

  回答:鉴于小型微利企业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同时考虑到其普遍存在仪器设备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特殊情况,这次政策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 利企业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 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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