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2: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哪些?
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已明确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为此,对小型微利企
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可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或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保持企业研发活动所得税政策执
行标准的一致性。
问题23: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回答: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题24: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享受相关加速折旧优惠,但次年开始已经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回答:企业在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以后年度可能不再符合标准。为了增强政策确定性及可操作性,对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已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也不再调整。
问题25: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确定的口径是什么?
回答:单位价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的确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方法确定,即: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
问题26:我公司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可以采取哪些加速折旧方法?
回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企业符合享受
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其中: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问题27:我公司是一家轻工企业,2015年7月购入一台全新的机器,打算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进行加速折旧,其折旧的年限应如何确定?
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
年限方法的,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你公司购入的机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
低折旧年限是10年,因此其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为6年。
问题28:我公司属于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企业,今年购进一栋厂房,该厂房已使用10年。我公司决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是多少?
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
年限方法的,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你公司购置的厂房已使用10年,剩余年限为10年,因此其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为6年。
问题29:相关文件要求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是多少?
回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
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问题30:什么是双倍余额法?如何计算?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
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
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
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问题31:我公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实行加速折旧,最初确定的折旧年限为7年,在以后年度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折旧年限吗?
回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三条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问题32:实行加速折旧时,可同时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吗?
回答: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时,不同的固定资产可以用不同的计提折旧方法,但同一固定资产仅能采用一种加速折旧方法,不能同时采用多种方法。
问题33:企业最初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实行加速折旧,在以后年度可以变更为年数总和法吗?
回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四条规定:企
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问题34:我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但如果实行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将影响当年的业绩和经营效果,能否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回答: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问题35:此次政策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的时间是9月17日,但企业在前三个季度购买的固定资产在预缴申报时没能享受到加速折旧优惠,还能享受吗?如何享受呢?
回答:本次新政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对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规定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采取两种方式处理:
第一种方式,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即将前3季度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与第4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汇总填入预缴申报表计算享受。
第二种方式,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即将前3季度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统一计算享受。
问题36: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回答: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已经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
惠的核准”事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问题37: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回答:为保证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引导企业正确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68号)对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
计差异情况。
问题38:纳税人可否自主选择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回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新旧政策等不同政策规定。如对企业高腐蚀、强震动的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去年以来对生物药品制造等六大行业和这次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也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等等。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符合多个加速折旧政
策,但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次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等其他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
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问题39: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既符合财税〔2012〕27号加速折旧的条件,又符合财税〔2015〕106号的条件,选择按财税〔2012〕27号执行后,可以变更选择吗?
回答:不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
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
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问题40:我公司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和此次政策调整的加速折旧条件,可以叠加享受吗?
回答:不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五条规
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
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问题41:什么是年数总和法?如何计算?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
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问题42:请问政策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吗?
回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此次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在内。
问题43: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采取直线法折旧,税收上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吗?
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
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
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问题44:企业同批购进的固定资产或同一固定资产类可否采用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
回答:企业以单独计价的固定资产为计提折旧的单位,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各自属性分别确定折旧方法。同一批次或同一资产类的不同固定资产单位,可以按照税法规定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
问题45:属于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于今年购入100万元以下、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会计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税收上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在研发完成后将专用设备对外销售,是否要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
回答:允许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在企业购入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其实质上将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在当期费用化处理,
不再通过分年度计算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研发完成,对外销售专用设备时,应按照销售收入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无需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
惠。
问题46:预缴时未申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
回答: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即,将以前季度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统一计算享受。
问题47: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按年度数据进行计算,预缴申报时如何判断是否达标?
回答: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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