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在2015年12月份计提了员工的年终奖,但发放在2016年1月份,在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规定,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据此,你单位在2015年12月份计提了员工的年终奖,在2016年1月份发放,在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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