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告说从2016年7月1日停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底指的是不得在开具货运发票还是不能在认证货运发票?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二条规定: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这里的停止使用是指不得开具而不是不得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纳税人领取的货运专票2016年6月30日以后停用,不能在对外开具,而不是不得认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180天的认证期,从2016年12月27日开始税务局将不再认证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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