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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相关支出所得税处理攻略

  企业职工食堂(以下简称职工食堂)是企业实行内部核算的集体福利性后勤服务单位。企业设立职工食堂主要是为了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方便职工生活,增强内部活力,避免员工外出就餐的卫生问题。但在实务中,企业管理方式各样,有的职工食堂由本公司自行派员管理是纯粹的内部食堂,有的将职工食堂部分或全部“外包”,有的则对外独立经营。对于职工供餐不同企业也有不同的方式,有的企业直接拨付款项给内部食堂统一供餐,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职工食堂的涉税费用处理问题一直是财务人员的头疼的事。现将食堂费用中的一些涉税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一、现行财税政策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以上规定明确了职工食堂相关支出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企业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内部核算的职工食堂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有些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必须将食堂的支出票据全部换成发票才能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因为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凭据“之一”而不是“唯一”,如职工食堂在农贸市场购买的米面、蔬菜等无法取得发票,以购买物品清单和收据即可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职工食堂采取内部核算,企业以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的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有关食堂费用支出扣除凭证问题,宁波市国税和广西自治区地税做了相应规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企业职工食堂费用应单独核算,对确实无法取得一一对应发票的,可以用自制凭证代替,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在福利费中列支。《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注意:

  1、职工食堂费用支出应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有的企业将过节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礼品职工食堂核算列支,造成职工食堂费用畸高,明显不合理。

  2、企业应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职工福利制度,规定职工食堂费用支出的额度。

  3、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等的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三、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管理的税前扣除问题

  1、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管理,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凭证。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管理,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应以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河南省地税局、青岛市地税局、浙江省国税局都做了上述规定。

  2、如果职工食堂外包或者独立经营,其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其取得收入属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费用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发票。

  四、由外单位统一送餐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以餐单位开具得合法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发放伙食费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伙食费等,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否则,应作为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注意:企业在职工福利费超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将福利费转化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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