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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销售货物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建筑业企业销售材料物资,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废旧物资、下脚料、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标书等,适用货物税目,一般而言适用17%的征收率,对于前期已经计入相关成本科目的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应冲减合同成本中的材料费用等科目;未计入相关成本科目的,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根据第三章第二节所述纳税主体的概念,建筑业企业要把握销售的含义,即只有材料物资的购买方与销售方是不同的纳税主体时,才需要在税务上做销售处理。同一建筑业企业不同项目部之间互相调拨材料物资,销售尚未实现,无需做纳税处理,只做内部会计核算即可。

 

  现行政策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材料物资等货物,没有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考虑到建筑业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所销售的材料物资有可能是在营业税时期购进的,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直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必然会导致建筑业企业税负的上升。因此,部分省市国税局,对此有过渡政策规定,引用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口径如下:

 

  「建筑工程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的问题:

 

  (1)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要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在实际操作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机构所在省市的执行口径对销售货物业务进行税会处理,机构所在省市没有特殊规定的,一律按照销售货物税目交纳增值税。

 

  例 环球建设有限公司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所属甲项目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11月该项目部向个人销售废旧钢筋头一批,取得现金收入2万元,该批钢材系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入,对应成本已计入工程施工,未向收购方开具发票。北京市未对建筑业企业销售营改增之前购入的货物有特殊规定,环球建设有限公司税务和会计处理如下:

 

  (1)2016年1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第5列填报20000÷(1+17%)=17094.02元,第6列填报20000÷(1+17%)×17%=2905.98元。

 

  (2)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20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17094.0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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