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未通过,又因为某些原因而逾期,该如何处理呢?针对这一热点,下面为大家分享案例及解决方法。
问:1月份专用发票认证时未通过,要求对方开红票,但是对方现在还没有开,说是不能开,如何处理?
答:贵公司1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目前超过180天,按规定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正常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第二条规定,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贵公司如符合规定情形,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办理抵扣事项。
如贵公司情况不能办理逾期抵扣进项税,所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退回或折让的,也不能取得红字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其构成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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