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安全生产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对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中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安全生产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一次性计提折旧,除了符合税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中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情形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而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期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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