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经营的企业在营改增后,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的增值税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合并抵扣?还是必须分别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抵扣原理是每月计算出各类销售总的应纳销项税额,再计算本月累计各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者之差为本月应纳税额。而且税法只对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作出规定,并不要求进项税分别抵扣。因此,不用区分税率是否相同,可以合并一起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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