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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出口退税下调

一、政策原文信息


政策名称《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9号
发布/施行日期2026年10月12日发布;自2027年4月1日起执行
官方来源链接https://dalian.chinatax.gov.cn/art/2026/10/12/art_2134_712616.html
时效核验结论现行有效(已发布未到施行日)。2026年10月12日发布,两款调整均自2027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出口仍适用原退税率。

二、政策出台背景

出口退税是我国支持外贸的长期制度安排,退税率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2026年以来,出口退税政策进入结构性优化阶段:年初已经取消光伏、磷化工等产品出口退税,并对电池产品出口退税分两年取消。本次第29号公告是同一政策主线上的延续,区别在于对新能源汽车采取“下调而非取消”的分档处理,并留出约一年半的缓冲期。

三、核心要点

1.新能源汽车:自2027年4月1日起,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下调4个百分点,具体产品清单见公告附件1。

2.电子烟设备装置等产品:自2027年4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公告附件2。

3.消费税政策不联动:上述产品中属于征收消费税范围的,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4.生效时间的界定口径: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而非合同签订日或发货日。

5.过渡期安排:公告2026年10月12日发布、2027年4月1日执行,中间约一年半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出口仍适用原13%退税率。

四、实务解读

先把性质说清楚:本次调整的是“退税率”,不是取消出口退税。出口环节增值税仍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企业出口本身不产生增值税负担;变化的是可退税额的档次,也就是“退多退少”的问题。

退税率下调4个百分点,直接结果是出口环节可获得的增值税返还减少,并构成出口毛利率的潜在减项。这意味着出口业务的税后利润对退税率更为敏感,定价模型中的“退税收益”一栏必须重算。低毛利、平价走量的车型承压最大,海外产能布局成熟、品牌溢价较强、能向下游议价的企业受影响相对较小。

“以报关单出口日期界定”是关键的技术性条款,直接决定过渡期怎么用。企业若希望锁定13%的退税率,须确保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落在2027年3月31日之前;仅签订合同、备货完成都不足以锁定。这要求关务、销售、生产三个环节在2027年一季度做前置排产与订舱衔接。

但过渡期的“抢出口”存在现实约束:新能源汽车整车出口高度依赖滚装船运力,而滚装船运力在全球范围内长期偏紧。即便企业有抢运意愿,实际出货规模也可能受运力与船期制约。因此不宜按“过渡期内出口量必然大幅冲高”做经营假设,更稳妥的做法是把运力可得性纳入排产计划一并评估。

电子烟设备装置取消退税属“延续确认”性质——此前已有政策铺垫,本次为明确的落地口径。对该行业而言,短期压缩出口利润、中长期加速落后产能出清;产品结构向加热不燃烧(HNB)与合规雾化升级、且能向下游转嫁成本的企业相对受益。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联动点:退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率文库与申报系统中的退税率字段需同步校准。企业应把公告附件1、附件2的产品清单与自身报关商品编码逐一比对,确认是否落入调整范围;不在清单内的产品不受影响,不必提前调整报价。

五、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1)产品清单比对:把公告附件1(新能源汽车)、附件2(电子烟设备装置等)与本单位出口商品的HS编码逐项比对,确认受影响范围,避免按“品类名称”粗略判断。(2)过渡期发货安排:以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倒排,确保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报关,同时评估滚装船运力与船期可得性,不要把“抢出口”写入预算假设。(3)定价与合同:过渡期后新签外销合同的报价模型,应按9%退税率重算税后利润;对长周期订单,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退税政策变动时的价格调整机制。(4)退税率文库与系统:报关与申报系统的商品编码、退税率字段需与公告附件逐项核对,防止错报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5)消费税单独判断:涉及消费税的产品,增值税退税取消不带动消费税政策变化,须分税种分别处理,不得合并理解为“出口退税全取消”。

六、对个人的主要影响

个人消费者不受本公告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率调整不改变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政策与终端售价构成。需要留意的是产业侧传导:新能源汽车出口环节返还减少,可能促使企业更重视国内市场与产品结构,长期看对国内车型的供给与价格或有间接影响,但不存在“退税下调导致国内车价上涨”的直接因果链,不宜作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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